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与企业共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工程中心”)的建设与运行管理,深化产教融合,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,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章制度。
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与国内企业(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、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、上海理想产业(集团)有限公司)共建的产学研合作平台,包括联合实验室、联合项目研发、校企协同创新中心等。
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根本任务是:围绕智慧城市技术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,开展关键技术攻关、科技成果转化、人才培养培训,实现校企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互利共赢,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。
第四条 工程中心遵循“平等互利、权责清晰、共建共管、开放共享”的原则,规范化运行。
第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管理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。
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校企双方共同派员组成,原则上设主任1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由双方协商确定,一般各占50%。
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:
1. 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;
2. 审定工程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;
3. 聘任工程中心主任、副主任;
4. 审议工程中心重大规章制度;
5. 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;
6. 听取和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。
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,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。会议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,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。
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。主任是工程中心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工程中心日常工作。主任原则上由校企双方协商推荐,由管理委员会聘任。
第十条 工程中心主任任职条件:
1.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在本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行业影响力;
2.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产学研合作经验;
3. 熟悉企业技术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;
4. 身体健康,能够全职或实质性参与工作。
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主要职责:
1. 主持工程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;
2. 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;
3. 组织科研项目申报、实施和管理;
4. 负责工程中心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;
5. 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预决算;
6. 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。
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可视情况设副主任若干名,协助主任工作。副主任由主任提名,管理委员会聘任。
第十三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(软件学院)为工程中心的校内依托单位,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协调与管理服务。依托学院主要职责:
1. 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院发展规划;
2. 为工程中心提供物理空间、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;
3. 协助做好工程中心人员管理;
4. 配合做好工程中心考核评估工作。
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,主要职责:
1. 制定工程中心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;
2. 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、论证与审批;
3. 指导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;
4. 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。
第十五条 共建企业主要职责:
1. 参与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;
2. 按共建协议提供研发经费、设备、场地等支持;
3. 提出技术需求和研发课题;
4. 参与工程中心项目管理和成果转化;
5. 为学校师生提供实践基地和实习机会。
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可设学术/技术委员会,作为技术指导机构。技术委员会由校企双方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,负责审议研究方向、技术方案、开放课题等。
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包括科研项目管理、经费管理、知识产权管理、安全管理、人员管理等,并严格执行。
第十八条 申请共建工程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1. 合作基础:企业与高校已有良好的合作基础,在智慧城市领域取得一定的合作成果。
2. 研究方向:在智慧城市领域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,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战略,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和产业化潜力。
3. 合作协议: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、投入方式、管理模式、知识产权归属、收益分配等核心事项。
4. 人员队伍:双方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,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,其中学校人员和企业人员各占一定比例。
5. 条件保障:具备必要的研发场地、仪器设备和办公条件。研发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,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200万元。
6. 经费投入:企业有稳定的经费投入,原则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不低于50万元,学校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。
第十九条 与多个企业联合共建的中心,除满足上述条件外,还需明确牵头企业和各方权责。
第二十条 企业与工程中心合作期满,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协议。续签协议应提前3个月启动协商程序。
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企业与工程中心应予终止:
1. 合作期满,双方不再续签;
2. 一方提出终止合作,经协商达成一致;
3. 一方严重违反协议,无法继续合作;
4.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运行;
5. 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。
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科研项目来源包括:企业委托课题、校企联合申报项目、自主申报课题等。
第二十三条 企业委托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。项目负责人由工程中心主任与企业管理层协商确定,全面负责项目实施。
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:
1. 组织项目团队,明确分工;
2.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;
3. 组织开展研究工作,确保按期完成;
4. 合理使用项目经费;
5. 及时向企业报告项目进展;
6. 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总结。
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,如需变更研究内容、进度计划等,须经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协商同意,并报工程中心备案。
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材料,由企业组织验收。验收通过的项目,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:
1. 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;
2. 学校配套支持经费;
3. 联合申报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;
4. 成果转化收益;
5. 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,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。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共建协议约定。
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:
1. 直接研究费用(材料费、测试费、加工费等);
2. 人员劳务费;
3. 设备购置和维护费;
4. 学术交流和差旅费;
5. 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费;
6. 其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。
第三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。单笔支出在一定额度以下的,由工程中心主任审批;超过额度的,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或双方共同审批。
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台账,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,接受双方监督和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。固定人员包括学校派驻的科研骨干和企业派驻的研发人员,流动人员包括研究生、实习生、访问学者等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派驻工程中心的科研人员,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,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权益。在企业工作期间,可按协议获得企业提供的薪酬或补贴。
第三十四条 企业派驻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,由企业负责管理,其薪酬福利由企业承担。学校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学术资源。
第三十五条 鼓励校企人员双向交流。学校每年可派出一定数量的科研骨干到企业兼职或挂职,参与企业研发活动;企业每年可派出研发人员到学校参与科研项目或进修培训。
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校企双导师制。研究生在工程中心开展课题研究,由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。企业为研究生提供实践平台和必要的条件保障。
第三十七条 工程中心人员应遵守学校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,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。
第三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研发场地可以在学校,也可以在企业,或双方分别提供。场地使用和管理按协议约定执行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工程中心提供的仪器设备,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,优先保障工程中心使用。企业投入的仪器设备,按协议约定进行管理。
第四十条 鼓励工程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,提高使用效率。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或地方共享平台。
第四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安全管理,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明确安全责任人,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,确保人员、设备和信息安全。
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应在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。一般原则是:
1. 工程中心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,知识产权由双方共有或按协议约定归属;
2. 企业委托课题形成的成果,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合同约定执行;
3. 联合申报项目形成的成果,知识产权按项目申报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。
第四十三条 工程中心完成的论文、专著、专利、软件等成果,均应标注工程中心名称。
第四十四条 鼓励工程中心成果优先在企业转化应用。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协议约定执行。
第四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,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。
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成果,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,落实保密责任。
第四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。每年按照要求工程中心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,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四十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1. 研发项目进展和成果产出;
2. 经费使用情况;
3. 人才培养和交流情况;
4. 成果转化和经济效益;
5. 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3年组织一次工程中心绩效评估。评估内容包括:
1. 研发能力与成果水平;
2. 成果转化与经济效益;
3. 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;
4. 运行管理与机制创新;
5. 合作成效与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第五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:
· 优秀: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,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平台;
· 良好:正常支持,提出改进建议;
· 合格:需提交整改报告,加强建设;
· 不合格: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予以撤销。
第五十一条 对在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,学校在职称评定、岗位聘任、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。
第五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、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,学校可责成依托学院督促整改;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五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四条 各工程中心可根据本规章制度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五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科学技术研究院(或科技处)负责解释。